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月12日以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公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16年4月21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公布的《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