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办理备案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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