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