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按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在备案的教练场地开展基础和场地驾驶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组织学员结业考核或者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未完成培训、未参加结业考核或者结业考核不合格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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