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