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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