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等信息。

《培训记录》应当经教练员签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审核确认。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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