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备案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