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