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三章 教练员管理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担任教练员。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