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十七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培训车型、教练场地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供社会查询和监督。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