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经营备案第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