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经营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归档;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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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