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

第八条

工作组及所有人员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部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工作“五不准”》等相关纪律要求,不替代、不干预、不打扰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

(一)不偏离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主方向,聚焦蓝天保卫战治理任务和减排措施;

(二)不直接受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举报投诉;

(三)未经授权,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

(四)不参与处理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网络舆情;

(五)不干预环境违法案件办理程序,不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六)不随意要求地方修改变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和行动计划。如发现有关方案和计划存在问题,应向生态环境执法局反映,由生态环境执法局商大气环境司研究,并按程序报批后,向有关地方政府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七)不随意召集由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各种正式会议,确有必要召开的应请示牵头负责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严格控制参会单位和人员规模;会议情况及内容及时报生态环境执法局备案;

(八)不以共同检查、联合工作等为由,要求被监督帮扶城市党委、政府相关负责同志陪同;

(九)不要求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食宿、车辆等工作保障;

(十)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承揽咨询、服务及工程项目;

(十一)所有帮扶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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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