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条

第三条

包保单位按照部党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包保责任,强化担当作为,全面完成强化监督定点帮扶任务。

(一)主要负责同志是对口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第一责任人,并明确1名负责同志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

(二)牵头负责单位的党组织归口管理工作组临时党支部,指定临时党支部书记;各包保单位对本单位派出人员负有廉政监督责任,切实抓好派出人员队伍管理和作风建设;

(三)统筹考虑人员选派计划,及时向生态环境执法局报送名单;中心组成员由包保单位协商确定;

(四)通过调阅资料、走访调研等方式,及时了解被监督帮扶城市攻坚任务完成情况,并注意工作积累,保持工作连续性;通过座谈交流、问题交办、定期反馈等方式传导压力,压实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五)协调大气重污染成因与治理攻关项目驻点跟踪研究工作组开展工作,积极推动相关成果应用;定期对被监督帮扶城市蓝天保卫战推进措施和效果开展评估,提出完善“一市一策”治理方案的建议,相关工作可商科技与财务司、大气环境司、生态环境执法局参与和支持;

(六)可面向被监督帮扶城市政府及企业相关人员组织开展政策解读、形势分析、技术培训、经验交流等帮扶活动;

(七)对被监督帮扶城市提出的帮扶需求,可组织技术专家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重点涉气行业整治、涉气企业治理等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技术专家可由包保单位协调科技与财务司、大气环境司等相关司局联系安排。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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