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并抄送相关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水利系统外工程申报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的初验、申报工作。对自检、考核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组织初验;初验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向水利部申报验收。

部直管工程自检结果符合水利部验收标准的,由水利部直接组织考核和验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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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修订印发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考核标准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