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完成后,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评价报告应当包括评价工作基本情况、评价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内容。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