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属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管理系统于3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交办。 地方各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即时接收上级交办的举报件,并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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