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八条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