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属于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的举报件,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受理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转送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关内设机构。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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