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