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环保举报热线要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 除发生不可抗力情形外,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保证畅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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