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受理,及时办理; (三)维护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妥善处理,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