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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