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将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及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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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