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三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资金支持,将环保举报热线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确保环保举报热线工作及其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