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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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