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书面材料或者录音资料,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范建立档案。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