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并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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