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二十条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并积极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