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拨打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项,请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适用本办法。 环保举报热线应当使用“12369”特服电话号码,各地名称统一为“12369”环保举报热线。 承担“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依法受理的举报事项,称举报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