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举报热线,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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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