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环保举报热线,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