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总结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