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总结环保举报热线工作情况,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