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工作制度第十六条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对各类举报信息和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建议,并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报告。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