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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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