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四条各级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应当视情况抽查、回访已经办结的举报件,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