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十二条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