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举报件办理部门未及时转送或者报告办理结果的,环保举报热线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催办。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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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