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件办结后,举报件办理部门应当将举报件办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并转送承担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的机构。 对上级交办的举报件,负责办理的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办理后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上级交办机构报告;上级交办机构发现报告内容不全或者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原办理部门重新办理。 举报件办理结果应当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并说明举报事项、查处情况、处理意见、答复情况等。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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