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生产准备阶段 1.生产准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设阶段转入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按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要求,适时做好有关生产准备工作。 2.生产准备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工程要求确定,一般应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生产组织准备。建立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及相应管理制度; (2)招收和培训人员。按照生产运营的要求,配备生产管理人员,并通过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3.及时具体落实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订,提高生产经劳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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