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年度水利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实施经批准的应急工程、试验工程等专项工程; (5)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6)组织相关监理招标,组织主体工程招标准备工作。 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执行。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