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