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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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