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八条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