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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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