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五条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