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四条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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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