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环保意识、节约意识;鼓励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绿色消费,形成低碳节约、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