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