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12369”环保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