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 (二)布图设计的登记;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 (八)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 (九)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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