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三十条
撤销决定的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撤销决定的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在人民法院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决定的判决生效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将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公告。 被撤销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