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的复审、复议和专有权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撤销程序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发现登记的布图设计专有权不符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该布图设计专有权。 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应当首先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决定应当写明所依据的理由,并通知该布图设计权利人。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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