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九条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申请的驳回 除本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另有规定的外,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有下列各项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写明所依据的理由: (一)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 (二)明显不符合条例第五条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