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六条
集成电路样品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已投入商业利用的,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4件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提交的4件集成电路样品应当置于能保证其不受损坏的专用器具中,并附具填写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编制的表格; (二)器具表面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申请号和集成电路名称; (三)器具中的集成电路样品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固定,不得有损坏,并能够在干燥器中至少存放十年。
- 制定机关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