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第二章 布图设计登记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五条

涉及保密信息的申请 布图设计在申请日之前没有投入商业利用的,该布图设计登记申请可以有保密信息,其比例最多不得超过该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总面积的50%。含有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页码编号及总页数应当与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中所填写的一致。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有保密信息的,含有该保密信息的图层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纸件应当置于在另一个保密文档袋中提交。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该保密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