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八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第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