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八条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使用执业证书。律师执业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应当将执业证书正本悬挂于执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执业证书副本用于接受查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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