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六条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律师执业决定或者准予律师事务所设立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执业证书。执业证书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