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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