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五条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领取空白执业证书,应当于每年年初向司法部提出申领报告,并提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及相关登记表。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