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 / 第二条独立法条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条律师执业证书是律师依法获准执业的有效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律师事务所依法获准设立并执业的有效证件。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