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司法部关于修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颁发、注销、换发、补发、作废和销毁执业证书的情况按年度登记造册,填制执业证书发放使用情况统计表,报司法部备案。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